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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上海省際道路保險「共保體」被指壟斷 [打印本頁]

作者: Cynthia6471    時間: 2010-2-13 02:36     標題: 上海省際道路保險「共保體」被指壟斷

行業專家:這種共保體的「排他性」不合理

  從今年開始,上海省際公路客運班車交通事故的賠付的最低標準提高到55萬、省際包車每座位最低賠付標準提高到42萬。由於這個實施方案的基礎是一個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指定的保險共保體,只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三家公司分享到其中的利益,引起了多家保險公司的強烈不滿。


  中華聯合財險等公司認為,「共保體」現象違反《保險法》,干預了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侵犯了它們應得的利益。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排他性」不合理,凡是有資質有能力的保險公司都應該參與其中。

  官方文件:

  必須向「共保體」投保

  記者獲得了一份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下發的《加強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工作的通知》(滬運管省2008820號)文件。通知中指出,「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工作實施4年來,行業內廣大經營單位能夠按時、按車、足額地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地"共保體"(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組成)投保,但是,少數經營單位出於一時經濟利益的考慮,選擇一些規模小、理賠能力較差地保險公司,參保時不按核定的車輛座位數和最低賠付標準進行投保,以至部分企業發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後,出現保險公司賠付不到位,企業加重負擔的現象。」

  通知指出,「各單位必須按時、按車、足額向"共保體"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向"共保體"以外的保險公司投保的承運人責任,合同到期後不得續簽,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向其他保險公司簽訂了2009年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合同的,須及時向市運管處報告,並聽取處理意見。」

  中華聯合財險:

  「共保體」有三大不利影響

  據瞭解,早在2005年,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就通過邀標、招標形式,由人民保險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組成團隊,共同承擔此項業務。而2009年的保險共同體是否實行了招標等過程,目前沒有詳細的信息。昨天,記者致電上海城市交通管理運輸處副處長楊曉明,他表示正在開會暫時不便回應。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共保體」現象對保險業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上海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的規定將上述三家保險公司以外的眾多保險公司排除在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市場之外,同時文件也涉及對一些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予以否定的內容,認為存在不按規定承保、賠付不到位的現象,這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市場信譽。」

  其次,「上海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的行為不但違反了《保險法》《合同法》的規定,也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這是典型的以行政手段干預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

  最後,「根據統計,今年以來,"共保體"現象已經造成公司直接經營損失約幾十萬元,對公司正常車險業務的展開帶來極大衝擊。」

  專家:

  原則上不應有排他性

  針對保險公司的異議,記者採訪了南開大學保險法教授朱銘來,他說,「搞共保體實際上就是讓風險相對分散,加強市場管理,對保險公司有一定好處,但是原則上不應該有排他性,只要有資質有能力的保險公司都可以參與其中。共保體應實行開放式的管理,不應該僅僅局限於上述三家保險公司,這不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那些個別能力不到位的中小公司,監管部門可以加強監管力度。」

  朱教授指出,「國家《反壟斷法》對銀行和保險業的監管比較"弱",因為這兩個行業經營特殊,所以保險業並不能完全按《反壟斷法》加以制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險行業壟斷行為本身不應該有,應該用《反壟斷法》加以約束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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